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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发布时间:2024/1/12    来源:   阅读次数:80
     

         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无偿受赠房屋、受赠送的礼品、彩票中奖等。偶然所得按照取得偶然收入的全额,适用20%的税率,由支付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如果一次中奖金额较大,但平均分配到每一注上中奖金额又没达到缴税规定怎么办?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笔者与大家探讨一下该问题。


      案例分析

      案例

      A先生购买福利彩票,购买了同一个号码5万注,一注为2元,共花费10万元,后开奖确认A先生中的系头奖,一共获得2.2亿元的奖金,每一注获得的奖金为4400元,那么A先生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观点一

      认为A先生应当以全部获奖金额作为一次偶然所得来缴纳个税,2.2亿元扣除20%的个人所得税,即扣除4400万的个税,最后剩下1.76亿元的奖金归A先生个人所有。

      观点二

      认为A先生应该把奖金平均分配到每一注上作为缴税的基础,即一次偶然所得金额为4400元,又因为税法规定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所以A先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2亿元奖金全部归A先生所有。

      观点二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的依据是部分福利彩票游戏规则明确约定为“单注”超过一万元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

      《中国福利彩票“快乐8”游戏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单注中奖金额在一万元(不含)以上的中奖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依法代扣代缴。兑奖机构有权查验中奖者的中奖彩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兑奖者应予配合。”

      《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游戏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单注奖金额超过一万元者,须缴纳个人偶然所得税。”

      游戏规则明确约定了为“单注”,同时参照相关税法文件,符合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A先生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这个问题上争议确实比较大。根据上述财税政策,一次中奖中的“一次”,指该次中奖的所有收入还是指“一注”中奖金额又或者是指“一张”彩票中奖金额并没有准确的说明,再加上税负差太大,以至于无法轻易判断A先生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税法上所说的一次偶然所得,似乎更倾向这“一次”所获得的所有奖金,不管你的一注还是多注,该一次就包含的你该次所买的全部注数。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体育彩票中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244号)铁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体育彩票中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铁地税发[2011]17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取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因此,个人彩票中奖所得,应以同一人同一期合计中奖所得为一次,计算征免及扣缴个人所得税。

      从辽地税回复中可以明确得到两个信息:

      一、税法中偶然所得的一次是指同一人同一期合计中奖所得为一次;

      二、该解释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并且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意。

      虽然该批复不具有普遍的效力,但是实务中具有参照意义。否则,中奖者一次性获得2.2亿元,不用缴纳一分钱的个税,对于其他购买一注中奖且金额超过一万元却需要缴纳个税的中奖者来说似乎不太公平,不符合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A先生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需待税务部门最终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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